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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029《食品可追溯管理体系》适用于哪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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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运输过程中,由信息采集、加工与记录系统,对每个食品品种或者每一道工序进行记录,并实现可追溯的管理。 根据产品流向和追溯范围,信息采集可以分为生产企业信息采集和批发市场信息采集。 批发市场信息采集主要是指通过批发市场的食品流向表,对该品种的原材料从生产企业到消费者环节的所有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可分为批发企业内部数据采集和企业间相互查询数据采集两种方式。 其中,批发企业内部数据采集主要指通过企业信息化平台或者互联网实现内部数据与外部商业平台或网络之间的连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而对于产品流向和追溯范围较广的产品(如蔬菜、水果、肉类等),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开发信息化追溯平台实现实时在线或离线记录;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提供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实时在线记录。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追溯系统中追溯信息记录的基本要求、术语和定义、符号、项目及使用的编码规则等。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追溯管理制度,并将追溯信息记录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以便消费者能通过追溯系统获取这些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其自身状况选择不同的追溯方式,其中,食品生产企业需选择符合本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信息化追溯平台;对于大型食品加工及流通企业,应在其加工、流通环节实施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追溯平台应支持多种方式的数据传输,包括:电子商务、数据接口传输、内部网络信息传输等;信息记录应完整真实;保存备查方式可采用:电子存储、扫描拍照、光盘打印等。 食品批发市场或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应使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管理数据库。 批发市场信息化追溯平台中涉及消费者所购买食用产品的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或品牌)、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日期(批号)和保质期等。2.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追溯企业)在食品出厂前、销售过程中以及在流通环节通过记录手段记录信息的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追溯信息记录的基本要求、术语和定义、记录方式、信息生成等内容。 本标准中的生产日期应以标签中的出厂日期或批次为准,不应与实际包装日期重叠; 食品追溯信息记录介质中记录数据以电子或者物理方式(如条形码)为准; 食品追溯信息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或夸大之处;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式,并确定记录数据的格式和保存期限。 本标准对食品追溯信息保存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其有效期为产品销售时间起算之日起一年以内(含一年),以产品保质期结束之日起算。3.本标准规定了各种追溯系统的信息记录要求。

在追溯系统的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a、记录形式:可采用文字、图形或电子文件等形式。 b、记录时间要求:应与可追溯信息相对应,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时间要求。 c、记录信息:可采用条形码、二维码食品安全追溯码)、二维码电子标签(RFID/条码)、产品电子编码等方式进行记录。 d、信息传递形式:可采用手写纸、打印纸等形式进行记录;也可通过信息交换方式进行传输,如条形码传递。4.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信息记录的要求,不适用于需要保存纸质凭证和产品档案资料等方式的传统数据记录。

当采用电子数据形式记录时,应确保能读取出与录入内容一致的信息,并符合《电子签章管理办法》(GB/T 30478-2014)的要求。 当录入信息不符合要求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或修改错误信息;在电子数据中增加新信息(修改后的信息与录入前已有或生成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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